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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7:44瀏覽次數:504次
去年9月疫情期間,深圳某行業協會招聘,派到寶安區工信局工作,不到一個月,工信局就用工退回協會,協會單方面解除雙方關系,且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僅僅被認為是短期勞務合作,而且簽訂了臨時工作確認函。由于這張勞務關系確認函,此案經過仲裁一審均敗訴,且裁決書并沒有對證據進行詳細調查。經查,該協會既沒有勞務派遣資質,也沒有人力資源局勞務外包備案,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嫌疑行為,而且對方否認在BOSS直聘招聘的行為。期間,被告的HR通過微信要求提供離職證明、社保清單。為在中院能夠勝訴,本人為形成因果聯系,準備溯源招聘信息,能否要求該協會存在虛假招聘、無勞務外包備案資質,違反勞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所謂的確認函給予無效,來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