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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16:41瀏覽次數:1983次
你好 本人(曹鵬飛)于2019年3月份在弘基權(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6月19日辭職。 離職的時候5月份到6月19日的工資未發(公司規定員工離職后工資延遲倆月發放,就是8月18-21日),但是到這時間以考勤出問題為由說要到下月發放
你好!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的規定及做法是違法的,在你離職的時候就應當一次性付清你的工資。如再不支付,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