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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1:28瀏覽次數:895次
您好!楊律師咨詢一下:作為公司的HR如果忘記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公司需要賠償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那作為HR需要承擔公司賠償責任嗎?這個賠償責任是否全額承擔?
你好!首先,就法律的規定而言,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其次,就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9條的規定,具體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酌情進行確定。也就是說,就你所說的情況,公司是可以就其遭受的損失要求HR賠償的,但HR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具體的賠償數額,最終由司法機關根據HR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酌情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