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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14:56瀏覽次數:676次
第一次入職2011-5-3至2014-10-28離職,約3年5個月 第二次入職2015-5-12至2018-3-30離職,約2年10個月 第三次入職2019-9-18至今,約4年 請問,該員工在本公司核算為多少年工齡,謝謝!
你好!你想問的問題,其實就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所規定的企業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是按其在本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還是按“連續”的工作年限確定。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于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復函》(勞辦發(1996)191號)第三條,在計算醫療期、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而根據第一條,“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因此,《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所規定的企業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應當按該職工與你們公司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