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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14:49瀏覽次數:1123次
北京公司提供入職信息的時候,告知需要與蘇州人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我一直在深圳這邊工作,由福田區一家人力工資繳納了深圳的社保,基數2360 . 但我實際工作都是在北京公司的系統里面,考勤,工作安排,團建活動等。2023年3月13日受了工傷,去醫院檢測為拇指粗隆骨折,后續我找北京公司說給我申報工傷,過了一段時間是深圳社保公司的人與我對接,給我走了工傷認定流程。5月25號我的工傷認定下來,7月6日勞動能力結果下來十級。7月24我和北京公司的對接人談了關于工傷賠償的待遇。我要求是停工留薪期工資不變,且要求補償3個一次性待遇的差額。北京公司的答復是 停工留薪期只給我當時入職說的9000工資,且3個一次性的差額部分不予補償。由于我的工資是蘇州公司代發的,我如果要仲裁的話,是否這3個公司都要被申請人。還有一個特殊的問題是,我這個職位每個月按出勤算會有一個駐場補助,但是這部分是我們每個月寫報銷申請,由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蘇州公司發放。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構成工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