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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19:02瀏覽次數:564次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在一家民辦學校財務部門工作。工作已滿11年,一直從事會計崗位的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會計的崗位,學校財務部門組成是1名會計、1名出納及1名財務主管。現在上級領導,要求會計與出納的崗位輪崗。會計與出納的性質是不同的,而我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會計的工作崗位。請問我可以不服從調崗,拒絕輪崗嗎?單位擅自調整我的工作崗位,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你好!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到降薪,而且不存在侮辱性和懲罰性,用人單位確因客觀需要安排勞動者調崗或者輪崗的,很難主張其違法,進而也就很難作為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