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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21:18瀏覽次數:603次
實際用工主體為北京某公司,合同簽訂為蘇州某公司,社保繳納為深圳某公司。工資發放為蘇州的公司,發的是月工資+餐補。還有一部分差旅的津貼走的是OA審批流程,按當月的出勤算100每天,由北京公司發放。目前工傷鑒定為10級,公司拒不不賠償津貼以及補貼那部分,只賠償固定月工資。3個1次性的差額也不補償。關于差旅津貼是否算工資組成部分我這邊有疑問,綜合前12個月差旅費占比為全年薪資的20%。如果我要仲裁的話,是否這3家公司都要被申請人。
你好!如果是確定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該說,簽訂合同的蘇州某公司是最好確定的,而且工資也是由該公司發放的。而實際用工的北京某公司,可以主張其構成混同用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至于繳納社保的深圳某公司,如果主張其構成混同用工,估計成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而言,如果你已經申請了勞動能力鑒定,那有關部門應該已經對你的用人單位進行確定了,你先看看他們確定哪家公司是你的用人單位。
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單位是深圳繳納社保公司
我按出勤算的出差津貼可以主張成工資的一部分呢?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我這部分津貼是未報稅的,我這個職位的性質就是常年在外面,所以每個月按出勤日會有一筆津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