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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14:37瀏覽次數:577次
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為2023年7月6號,合同為3年固定期限 6月14號老板口頭通知因公司經營困難勞動合同不續約,并提出帶薪找工作不用來公司上班和承包7月份的社保作為福利,并未提及經濟補償金 因過去三年老板用心待人,也全心相信老板不會欺騙,就未查實勞動法對此情況的規定 7月14日得知公司不續約需給予經濟補償金一事,于7月18號與老板微信私下協商補償金數目,但于19號談崩未未達成一致 想咨詢一下,這種情況怎么操作能維權保護自身利益,真誠請求律師們能給予我幫助,這是我第一份正式工作,今年也才25歲,現在遇到社會險惡,雖然害怕但也不想認慫,請幫幫我,謝謝!
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你有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上面載明的期限可以證明你們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3年7月6日期滿,同時,加上之前你和公司人事關于協商補償的微信聊天記錄,如果向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話,還是有可能會認定是公司到期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進而支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N)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