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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5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必須先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此時勞動者才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你好楊律師,謝謝回答。
繼續追問一下: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出補齊社保的1個月內違法解雇勞動者,該又當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