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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0:40瀏覽次數:542次
就職于央企集團二級單位中層,三級公司經營層,簽訂《XX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享受副處級待遇,目前遇到以下問題:
1.公司因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原因導致嚴重虧損,單位(央企二級單位)以公司嚴重虧損為由強制性降低月發薪水,并且不對年薪進行定薪(薪酬體系為:中層管理人員月度薪水是預付,每年經過考核進行年薪定薪,并在第二年按照年薪全額補發);
2.二級單位以公司經營不善原因對副總進行免職,并不予另行安排崗位,也不定薪;不再享受副處級待遇;
3.工作任期內有年薪定薪約20%-30%的績效部分規定在任期結束后進行發放,但超過任期2年后依然不予發放,并且準備不再發放;
以上情況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有辦法維權?
你好!如果簽訂的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那判斷雙方成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聘用合同關系(人事關系)。如果是這樣,那該種法律關系是不受勞動法的調整的,而應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針對你所提問的問題,簡單來說,首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很大程度以簽訂的聘用合同的相關約定為準。其次,用人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下發的關于調整薪資的相關文件,其效力很大程度上是被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