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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22:50瀏覽次數:2502次
我在飯店上班,從去年八月三號到今年八月三號就到期了,老板承諾的是做夠一年每個月多給500,現在沒給,說的下個月給,然后喊我又續簽一年的合同,我怕那個錢不好拿,就又簽了,請問我怎么才能拿到那個錢?謝謝
你好!如果你們之間有這樣的約定(包括口頭約定),而現在條件已經成就了,那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約定額外向你支付每月的500元。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關鍵的問題是,你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如果“老板”不承認的話,就需要你來證明你們之間達成了“做夠一年每個月多給500”的約定。否則,你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謝謝,我還想問一哈,像我這種情況,昨天剛簽的合同,然后不想干了,怎么才能把錢全部拿到?
按電話中給你解答的那樣,如果你決定好了,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用人單位未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就用人單位應向你支付壓的一個月工資、每月額外的500元補貼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一并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