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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19:28瀏覽次數:708次
律師你好,本人于2020年在南寧江南區龍光江南院子小區工地工作(總包 南寧市龍光玖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分包廣東高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分包承諾2020年底結清剩余工資,拖欠至今。 2021年工人組織去維權;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咧》龍光公司要墊付,國務院的規定在南寧就執行不了,工資清算了幾天最后龍光反悔不了了之沒有了下文。 22年上半年,勞動監察回復拖欠金額太大刑事案件交由公安局處理,然后公安局公訴,最后回復就是已經拘留法人,讓我們等他家人籌錢,一直等等到現在。請問律師:辦理案件有沒有時間限制?這種“讓群眾一直等”的做法是不是合法?普通人又該怎么投訴政府職能部門懶政不履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