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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16:03瀏覽次數:955次
續簽的合同剛拿到手,條款太惡心了,首先沒有寫明工作地點,只寫了“由甲方指定”。 工資也沒有寫,只寫了“詳見錄取通知書”,可是都是三年前的offer了。 工作時間也沒寫清楚,只寫了“每天8小時,每周休息至少1天”,我現在的工作是雙休的,但是如果按這個寫法,那我以后周六如果要加班的話,是不是也沒有加班費可以拿。 想問下,這樣的合同是合法的嗎,我不續簽的話,可以和公司要賠償嗎
你好!如果你對于合同的條款和內容不接受,可以提出修改意見或者拒絕簽訂。如果屬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屬于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