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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14:41瀏覽次數:656次
目前還有將近6個月得哺乳期,公司給出n+1+哺乳假,想知道按勞動法是怎么賠償的
你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不能依據第40條、第41條和第44條第1項辭退“三期”女職工,但依據第36條、第39條辭退是可以的。就你的情況而言,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說,“公司給出n+1+哺乳假”,你接受的話,也并不吃虧。
但是他們是在我產假還沒結束,就打電話告知我被裁,并不是協商哦
沒必要摳法律的字眼,所謂的“協商”,說穿了就是你接不接受公司給出的方案。如果想接受,那么“產假還沒結束”的問題可以作為和公司討價還價的條件。而如果不想接受,那就等公司有進一步的行為后再維權!
謝謝楊律師,公司目前一會說讓我繼續上班到哺乳期,一會又跟我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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