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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7:28瀏覽次數:669次
公司要搬遷到東莞,深圳這邊的公司不發展下去了,老板讓我重新找工作,說我到公司 1 年半的時間,賠償我兩個月的工資讓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請問根據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第三條如下,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額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因為公司是口頭跟我說的,并沒有書面通知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上面的情況,請問我的賠償是 N,還是 N+1
根據上面的情況,請問我的賠償是 N,還是 N+1
好吧。感謝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