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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6:48瀏覽次數:680次
試用期辭退員工(本人)未依據勞動法給予賠償,辭退理由為不合適無法通過試用期,但試用期期間無明確的通過條件和評判標準,故辭退理由不充分不客觀,本人無法接受無賠償辭退。 依據勞動法無故辭退需提前30日通知員工,并賠償半個月工資,希望通過調解、仲裁得到最低半個月工資賠償即可。 問題一:我的述求是否合理,是否能采取法律手段達到上述目的? 問題二:調解、仲裁的具體申請流程是什么?需要準備什么?(試了12333小程序,提交調解申請一直提示服務器繁忙,嘗試其他小程序后均需繁雜的證據和申請表,是起訴的流程,但我想先通過簡單的調解嘗試達到目的,并且目前公司辭退我的具體不合格證據尚不明確,我理解不應該我先舉證)
你好!就你說的情況而言,你的義務是證明用人單位辭退了你,至于辭退你合不合法,則是由用人單位來證明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以“不合適無法通過試用期”為由辭退你,那么,用人單位能否證明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是辭退合法與否的關鍵。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提出。附:深圳市各區及各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聯系方式。
感謝回復!我可以證明公司辭退我,目前是我不同意無賠償辭退,所以暫時沒有簽相關辭職文件,所以是還未辭退的狀態,請問可以申請調解仲裁嗎,期間我還是否要正常上班?
用人單位辭退你,以用人單位對你作出辭退的意思表示為標志,不在于你是否簽了相關離職文件。而所謂的能夠證明用人單位辭退你的證據,其實也就是用人單位對你作出辭退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建議先收集好證據,然后再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正式辭退了你的,那當然就不用再去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