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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問題太復雜了。拿周六加班來說吧,有證據證明你4月1日、4月8日、4月15日和4月22日存在加班,那當然最好。要不然,如果用人單位4月份的考勤表中記載你4月份周六加班了4天,當然也可以。退一步講,如果4月份的考勤表中記載你4月份實際出勤的天數為24天,比法定應出勤天數多了4天,也是可以的。再退一步講,你既沒有證據證明某個周六加班了,也沒有證據證明某個月份周六加班了多少天,但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一直都是實行單休制的,也可以。因此,不能問要什么樣的證據,而是看你能收集到什么樣的證據。
有考勤記錄只能證明加班事實,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安排的,是不是也很難獲得支持?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是不是敗訴很高?
在考勤記錄能夠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并非其安排的,或者主張必須要經過其審批才能認定為加班,那么,用人單位是有義務提供反證的。的確,現實當中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成功率并不是很高。關鍵點在于,就主張加班費的事項,需要勞動者承擔相對較重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據不充分,司法機關就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