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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7:57瀏覽次數:2726次
正常上班時,我的工資與公司約定稅后10000元,但公司從2019年1月至今放假停發工資。我的問題:一、放假期間工資怎么發放;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月工資怎么計算?先謝謝了
你好!回復如下:
一、《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第一款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停工待崗期間的工資,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謝謝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