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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17:53瀏覽次數:834次
HR發了一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文件,第97條指出: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HR的說法是:22年的年終獎按12個月均攤后,2022年1-3月的年終均攤金額因為超過過往12個月了,所以不算在N的基數里面,等于年終獎少了3個月的均攤金額 但是勞動法規定是過往12個月的應得工資總和/12 來算N的基數 所以我想問下哪種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