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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21:46瀏覽次數:715次
律師您好,請問:
我們公司由于競標失敗,現在讓我們簽自愿離職申請,然后和競標成功的新公司簽訂新合同,新公司的工作要求更加苛刻,所以我們不愿意簽自愿離職申請,請問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再簽嗎?如果可以,請問最多可以要求幾個月呢?
你好!邏輯上是這樣的:公司讓你們“簽自愿離職申請”,你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至于補償,你們當然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同不同意,就在公司了。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是“N”。
“N”的支付標準是按工作年限支付,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楊律師,您好,感謝您的解答。
仲裁當然可以申請,但關鍵是你的請求會不會得到支持。你說的“薪金待遇比原來差”,要判斷合法還是違法,是非常復雜的問題。簡單說,首先,要看和原來對比,是哪部分收入降低或者減少了。其次,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報酬標準是如何約定的。第三,要看是全體員工調整,還是個別或者部分員工調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程序。此外,你說的“安排了新工作”也要考慮進去。
楊律師,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