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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08:21瀏覽次數:981次
你好!工廠原來在深圳,需要搬遷到東莞,HR提出合同內工作地點是跟隨工廠走,沒有賠償,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復合勞動法,如果不符合應該怎么賠償(請幫忙注明不符合勞動法哪些具體內容)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關于“HR提出合同內工作地點是跟隨工廠走,沒有賠償”的問題,如果是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是跟隨工廠走”,與約定工作地點包含“東莞”,我認為還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原來約定的工作地點就包含東莞,那有可能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搬遷的情形,而只是調整工作地點的問題。但如果只是約定“工作地點是跟隨工廠走”,我認為還是應當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