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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09:42瀏覽次數:3100次
您好律師,我公司于上月底在天津一商場撤店,期間沒有提前通知只提前兩天,現在給我同城調店我不想去,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只寫的天津市,沒有寫具體工作地點,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申請仲裁維權嗎?
你好!這種情況一般有兩種維權方案:
一、你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但是,現在公司給你同城調店了,所以也很難說是未給你提供勞動條件。
二、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為由,請求勞動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裁決解除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向你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1)。因為你所在的店鋪整體撤銷可以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此后你不同意到其他門店工作,可以認定為你與公司“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規定的解除條件。但這里有兩個問題:
1.你們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地點只約定了“天津市”,而沒有約定具體的地址或者具體的門店,由此,你不同意到公司安排的其他門店工作,是應該認定為你與公司“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還是應當認定為你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可能會存在爭議;
2.《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是,符合該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這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不可以請求勞動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裁決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爭議的,各勞動仲裁委的處理也是不同的。但話說回來了,如果公司就是不辭退你,那你就只能請求勞動仲裁委裁決解除,因為你沒有依據該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當然,如果可能的話,哪怕作出大一點的讓步,最終能就解除勞動合同和補償等事宜與公司協商解決,從而避免訴諸司法程序而付出時間、精力等成本,也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感謝您的耐心回復,我工作這五年半期間公司沒有三薪,加班,年假,防暑降溫等一切福利,我怎么維權呢!能賠多少呢
1.“三薪”指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嗎?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而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可以要求支付,但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法定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延時加班分別按照你工資標準的300%、200%、150%計算加班費;
2.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018年、2019年的應該沒問題,2017年的一般就認定超過時效了。具體標準可參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政策解讀》;
3.防暑降溫費可以要求支付2018年度的,6月至9月合計672元(168元/月)。
謝謝您,還有我在公司工作做好,期間兩年半的時候公司變更了一次企業名稱,但是法人沒有變更,這樣我仲裁的話可以仲裁五年還是公司變更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