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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16:33瀏覽次數:1006次
①公司2023年1月停工一個月,公司以當月未出勤為由只發(fā)放工資798.2元。在此之后已經多次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補發(fā)工資,公司拒絕補發(fā)。請問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
②公司口頭提出降薪,如果我收到降薪后的工資條,并且在工資條上簽了字,是否代表我同意了降薪。事后能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追究公司責任。
希望得到律師的專業(yè)解答,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