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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而用人單位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想被迫辭職,需要先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之后用人單位在一個內不補繳的,才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月底發放上月工資”的問題,我個人傾向于認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來認定,因為按照現在來說,疫情已經過去,不應當再適用“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放工資未超過30天,或者未依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