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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00:56瀏覽次數:652次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部分條款規定第五十條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一)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三)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兩者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