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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16:49瀏覽次數:738次
2月初本人拒簽降薪補充協議后,2月下旬公司改績效考核辦法,本人亦未簽字同意,3月初被停工待崗,被搬走辦公電腦等破壞正常工作條件,公司通知4月會按全勤發3月停工待崗期間工資,30天后按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本人仍每日前來公司打卡上下班,4月是否可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賠N?
補充1:停工待崗通知無期限;2公司單獨停工待崗個別員工,部門仍正常運行,甚至還在繼續招新;3,公司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是否可申訴停工待崗不成立,公司惡意辭退,要求索賠?
你好!首先,如果你主張公司惡意辭退,基本上是不會成立的,因為且不論是不是惡意,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判斷,截至目前,公司根本就沒有辭退你。第二,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要證明公司屬于惡意停工,要求是比較高的。而從你提供的信息而言,還不是很穩妥能證明公司安排你停工待崗是惡意的。第三,未按規定的基數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可能構成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要先要求公司補繳,之后公司未在一個月內補繳的,才可以作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從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
如主張停工待崗不成立,公司為提供工作條件,是否可發被迫索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