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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10:44瀏覽次數:957次
**背景材料:** 我是2022年12月12日入職了現在這家公司,但是2023年2月底突然說項目要結束了,要我自己提交主動離職,我認為這不能體現我本人的意向,所以拒絕主動離職,讓他們開除我,于是當日就強行讓我離項,最近這半個月以來,也是各種作妖(想方設法要求個人主動離職),反正就是不主動辭退。 但是我部門最近幾天以來,又提出了新方案,我部門HR稱因為辭退流程過長,他們不好控制,且到時候會驚動集團,所以建議我主動提離,但是以其他方式賠償我一個月工資,即從離職開始時間,往后推一段時間算工出,未來以正常工資結算我這段時間的工資,作為勞動補償,我想問: - **【第一】** 一旦進行這種操作,是否違法?個人是否可以接受這種方法? - **【第二】** 如果以此種方式協議離職,需要如何在法律層面確保個人利益不受損害?即,是否可以以郵件等書面方式,未來作為呈堂證供?此種情況是否需要另外簽署什么協議才可? - **【第三】** 您認為解決這種問題,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你好!一般是簽訂一份協議(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把雙方談好的內容寫進去,這樣對你才有保障。到時只要你仔細看協議條款,確實是你們雙方協商好的內容,那就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