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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3:06瀏覽次數:2700次
您好,想咨詢些勞動仲裁方面的問題!我在一家酒店上班,是負責保安的,工作了將近7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7年8月1日期間酒店要求我從8小時工作時間調整為12小時,給我的加班補助是500塊一個月,現在我打算離開這個酒店,想咨詢下能不能以此申請勞動仲裁?此外,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上班都是給的3天補休,這些是否可以補要三薪?
你好!回復如下:
1.如果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那每天超過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應認定為延時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150%的標準向你支付加班費。
2.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即使安排了補休,也不能免除按照300%的標準向你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在用人單位每月向你支付500元加班補助以外,你計算后還有加班費差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好的,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