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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19:17瀏覽次數:1023次
私營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稱沒有相關職位編制了(之前同事還在),然后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應該如何維權?要求賠償金還是恢復崗位,哪一種比較合適?感謝
你好!關鍵是先拿到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然后才好維權。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多數都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已經發了解除通知書,說的就是業務調整,沒有職位了,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公司在多個城市有辦公地,其它辦公地還有這個職位
好的,謝謝。不過之前也沒有書面通知相關的事情,解除就直接發下來了,不談客觀事實是否成立,看您提的規定需要提前30天或一個月工資,那應該還是不合法的。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其實也包括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是不會因此而被認定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意思是,N+1應該沒什么問題,但2N就不一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