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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2:42瀏覽次數:666次
2020年8月~2023年1月公司OA系統顯示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職級別津貼+績效獎金”三部分,其中2020年8月~2021年12月,這三部分均為固定數額。自2022年1月開始,績效獎金部分逐月降低。在2023年1月,公司修改了薪酬結構,召開宣貫會并要求簽字,我未簽字。2023年2月開始,基本工資增加,降低績效獎金,總稅前月薪持續降低。 (在2022年一月首次降薪之前,公司未進行任何通知、說明、或者協商。2021年3月12日,我與部門主管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部門主管說過“工資都是固定的”。) 現在公司要對我進行裁員,公司要按照最近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我n+1。我提出訴求,要求公司補發降薪,并按照原始固定薪水的工資支付我補償金,公司拒絕了。 想請問您:如果進行勞動仲裁,我主張能獲得法庭支持嗎?
你好!如果你和公司對于“基本工資”“職級別津貼”和“績效獎金”的固定數額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那對你來說是最為有利的,也是最能限制公司單方進行調整的。但如果只是通過發放記錄能看出來前面幾個月是固定數額的話,那就不好說了,畢竟發放記錄不等于雙方約定。同時,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認為公司對于績效獎金是可以單方調整的,尤其是在現在經濟形勢不好的大背景下。
您好,確實沒有約定。目前證據是,工資流水記錄,以及部門主管微信記錄表示工資是固定的。但是有一個前提,公司降薪沒有對我任何告知和協商,直接減少了工資發放。這個是否對我比較有利?謝謝
現在分析和探討的就是公司單方調整的情況,如果已經和你協商一致了,那也就沒什么可說的了。就你所述的情況而言,雙方有沒有約定是很關鍵的。如果沒有約定,現在大環境又那么不好,公司只要解釋說是經營困難、業績下滑、訂單減少等原因,都有可能會確認其降低薪資水平為合法。
您好,感謝回復~疑惑點在于,雖然合同上未約定固定工資,我入職31個月,前16個月工資條都是固定的,總額固定,三個部分也都固定。加上部門主管在微信上有說明“工資都是固定的”,這樣的微信聊天記錄。請問這兩條是否足以作為證據呢?再次感謝
還是您的意思是,這兩個證據在實際操作中,效力都不夠強呢?
主要是你說的這些證據,都不是證明你們雙方存在約定的,而都只是證明發放記錄和每月是固定數額。但每月發放固定的數額,和雙方存在約定,還不是一回事。因此,我在第一條回復中就說了: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認為公司對于績效獎金是可以單方調整的,尤其是在現在經濟形勢不好的大背景下。
明白了,感謝耐心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