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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2:46瀏覽次數:3442次
開始說好的每月20-25號開支,可是干活到現在快3個月了還沒開支,我們沒有勞動合同,說好的每月7000的工資,前幾天和老板吵架了,老板來了一句我看你就值4000一個月,我有點擔心,我能拿回我的工資嗎?
你好!如果想要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工資,你應當從如下兩個方面收集和提供證據:
一、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主體,不能是自然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用人單位與你已經達成約定(包括口頭約定),你每月的工資標準是7000元。
簡單說,如果你能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又能證明你們雙方達成了“每月工資7000元”的約定,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向你支付工資,而且,“老板”無權單方面將你的工資標準降至“4000一個月”。但如果你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證明你們雙方約定了你每月的工資標準為7000元,那你的請求就不能獲得支持或者不能獲得全部支持。
當時是打的電話,這個能證明嗎?
那也就是說,沒有證明,這錢就沒辦法要了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