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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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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職該公司(2019.03.01)時,已繳納123個月社保(累計超10年);該公司2020年及2021年均只發(fā)放5天年假,2022年發(fā)放6.5天年假;累計少發(fā)放年假13.5天;現(xiàn)已離職,這13.5天均可主張嗎?
你好!如果你是2023年離職的,那你可以主張2021和202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020年度的已超過仲裁時效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
一百一十一、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yīng)從第三個年度的1月1日當天開始計算。但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應(yīng)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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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guān)于2021年及2022年的未發(fā)放年假,可以主張*30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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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資是乘以200%,要扣除已經(jīng)給你發(fā)放的一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21.75×未休年假天數(sh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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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yīng)該給10天年假,但只給了5天,另外的5天,事實上沒有存在過,這個不存在的5天按20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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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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