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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16:25瀏覽次數:691次
業務員2022年11月底離職,公司以為盈利為由拒絕發放2021-2022年提成。 業務員簽訂合同、繳納社保、發放提成公司為A,A在深圳。 實際工作公司為A的控股公司B ,B在惠州。 B是A的實際控制人,A無單獨的人事、財務和行政部門。且A賬上沒錢,B有錢。
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
第一,因為勞動合同是與深圳公司簽訂的,且社保亦由深圳公司繳納、工資亦由深圳公司發放,所以應認定深圳公司系用人單位。但由于員工們實際為惠州公司工作(做業務),因此,可以主張深圳公司和惠州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要求惠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最終是否成立混同用工,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來認定。
第二,要想主張提成工資,可以從以下四個角度收集證據:
1、雙方對于提成工資有約定;
2、在微信等聊天軟件當中曾涉及到提成工資的問題;
3、以前曾發過提成工資;
4、行業慣例(被采納的可能性較小,但可以試試)。
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舉證責任是在勞動者一方的。如果沒有證據,請求將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