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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14:50瀏覽次數:754次
背景:本公司是總部是歐洲,我工作的外企是其通過新加坡香港投資內地的外企。在我工作的20多年期間,其在中國大陸公司多次變更法律主體(關停原來企業,然后重新注冊新企業),員工加入新公司。在每次變更過程中,新舊公司和我簽訂了三方協議:不補償舊公司工作年限,但新公司承認舊公司工作年限。現在到法律退休年齡(60),公司方面認為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補償。 如果公司辦理退休而不補償以前的工齡的話,可否申請勞動糾紛仲裁或者提交法院,認定過去的三方協議無效(我理解公司結業應該補償員工),而要求現公司補償我?
你好!首先,從你陳述的情況,我沒看到有應該確認你們原來簽訂的三方協議無效的情形。其次,即便確認原來簽訂的三方協議無效,你要求原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應該也已超過1年(從你在上一家公司離職之日起算)的仲裁時效了。
收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