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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22:31瀏覽次數:2353次
您好,在單位干臨時工,沒有任何勞動合同和任何保險,單位以本人簽字現金形勢發放,勞動者應該用哪些證據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謝謝解答。
你好!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主張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首先需要你承擔舉證責任,完成基本的舉證義務。你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上述第(二)、(五)項的憑證,也可以是其他能夠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同時,你還可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掌握上述第(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比如,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著每月經由你簽字的工資表,這時用人單位就負有舉證的責任,如其拒不提供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不利后果。
當然,光有證據還不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關鍵還得看證據反映的內容是否能夠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用人單位和你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你,你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你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簡單來說,就是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構成要件的,認定你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其中一個要件不符合的,則你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詳見《實務中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律師您好:職工工資花名冊拍照打印能不能證明與單位的關系。
你好。按照常理,勞動者本來就只能提供“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的復制品,因為原件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留存的,換言之,如果勞動者提供了“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的原件,反倒有悖常理,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是要受到質疑的。因此,“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的照片是可以作為勞動者一方的證據進行使用的,通常可以證明如下兩個事項:
1.勞動者本人的工資發放情況。通過該有關情況可以判斷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2.用人單位有“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這一項證據的存根。如果該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那么用人單位有提供的義務;拒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當然,照片最后會不會被采信,還需結合證據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仲裁員和法官還要綜合案件有關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謝謝楊律師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