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2-11-29 21:28瀏覽次數:752次
我的合同期到2020年10月19日到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24日下午,公司借口我現職工作完成為理由,公司常務副總代表公司與我談話,提出三個條件要求我選擇其中一個:1.公司補一個月工資,讓我自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調崗并大幅降薪,將我從現招標崗調整至監理崗(兩者工作性質完全不同),月薪將降至原工資的三分之一左右;3.如果我不同意前面兩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崗,按深圳最低標準的2360元的80%即1888元發放工資,并同時要求我每工作日必須到福田區公司住所地簽到;目的是為了強迫我主動辭職?,F在已收到所謂的待崗通知書!我應該怎么去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