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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2:45瀏覽次數:703次
律師您好:
本人與公司協定的工資組成為底薪+績效的薪資模式,績效評分中較大一部分是由公司領導一人進行當月個人表現及能力評分。在拒絕給出明確理由的情況下,公司領導在幾乎所有主觀評價中(包括團隊合作,項目執行,技能水平等多個項目)均惡意評為0分。導致大量績效工資被扣,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如果申請仲裁,哪一方需要承擔關于該績效評分合理性的舉證責任?
你好!在有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是“底薪+績效”,而公司扣發你的績效的情況下,主要是由公司提供績效考核或者扣發績效的相關依據的。但審查的重點通常在于有沒有依據,而不在于依據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