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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9:27瀏覽次數:750次
2020年10月19日入職福田一公司(主營業務工程監理),合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合同約定工作崗位是招采/招標,現在光明區鳳凰社區一在建大型醫院項目工地工作。11月10日因指出項目材料質量問題,被打擊報復。公司為達到讓我主動離職的目的,不擇手段,提出三個條件讓我選其一:1.公司補一個月工資,讓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調崗并大幅降薪,由現招采崗調整至監理崗,月薪由18000元降至4000到6000元不等;3.如果我不同意前面兩項中任何一個條件,則讓我待崗,按深圳最低標準的2360元的80%即1888元發放工資,每月福田的公司住所地打卡報到,還說是公司律師的建議,今天下午已收到公司發業待崗通知書,請指點,我應該怎么辦,自己能否提出解除合同?能提出哪些索賠要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