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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員工協商一致簽訂了“中止”協議,公司因業務訂單不足導致停工停產,這期間能不能不支付最低基本工資的80%?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對于“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