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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8:34瀏覽次數:2432次
1. 正常離職的員工,和辭退的員工,離職證明有不同嗎?2. 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都是只規定了離職證明應當包含的內容,但沒有明確說是否可在證明中寫離職原因,請問是否可加入這一個項目。3. 辭退的員工,公司會發辭退通知協議書,這份文件是否可作為離職證明使用呢?4.查閱到《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有在離職證明中強調,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這個通知是否還有效? 5.已經給員工發了強行辭退,但員工不認,他還該不該來上班呢? 2.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話,賠償金是沒有代通知金一說的對吧,就是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