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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9:53瀏覽次數:1117次
您好,我主要咨詢的內容是,公司于昨日發布公告,公告內容表明,將員工手冊中的工資結構調整,從績效工資占總工資30%上調至60%。目前公司只要求簽署新的員工手冊,而工資結構變更后沒有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公司與我在2020年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工資結構“績效‘占比30%,合同到期年為2023年11月。向您咨詢的問題是,如果不簽署新的員工手冊對我本人是否有影響,面對現在這個情況我該如何做呢?
另外今早公司小領導找到我,表示新的員工手冊我不需要簽署了,如后續公司以我已經閱讀并知曉昨日發布的公告內容,從而直接執行薪資的調整,公司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辛苦您,希望我能有機會可以得到幫助,十分感謝。
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2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