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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1:53瀏覽次數:2025次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小孩三周歲以內,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兒假,但是單位沒有發放該假期,違法嗎?
你好!法律既然有規定,那當然是職工依法享有的法定假期。但有三個細節問題:第一,由于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所以現實中執行的力度確實不大;第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的是“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一個年度內的任何時間安排職工享受10天的育兒假都是可以的,而現在距離本年度結束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因此還不能說用人單位違法;第三,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職工休育兒假,那么對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處理依據。就算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10天的工資,基于第二條的理由,也應該是在2023年以后的事情,因為用人單位只有在2022年度沒安排職工休育兒假,才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