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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10:49瀏覽次數:2278次
我們單位有個員工08年入司,休病假休了9個月,近期發了返崗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后來公司找人事談,說上不了班,要求拿著賠償走,另外要求給她補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然后她要投訴公積金。 本來公司打算給錢讓她走,但是現在她要求要二倍的賠償,因為最后一次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和她簽訂。檔案里確實沒找到她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請問這種情況下,先給勞動者賠償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去仲裁起訴,結果會是怎樣的概率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