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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10:05瀏覽次數:785次
因為疫情,從9月27日休息到10月11日。
其中國慶節的七天假期,公司也一并算成事假。并扣除相應工資收入。
想請問勞動法能管這事嗎,我該怎么維權?
你好!你說的期間需要分為三種情況來說:
一、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算事假肯定不對,這3天不出勤也是計薪的。
二、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肯定也不能算事假,但休息日和事假一樣,是沒有工資的。
三、其余的工作日,按照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于勞動者屬于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
(二)對于勞動者不屬于上述隔離情形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置:
1.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勞動者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未休假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
(1)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