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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3:12瀏覽次數(shù):821次
為準備“兩點一線”防疫專項工作,在9月2日于17-23間加班6小時,9月3日(周六)9-12間加班3小時,9月4日(周日)10:30-12間加班1.5小時。上述工作緊急且必要,當時向上級進行了溝通和匯報為證。平時也有很多類似加班。 9月15日,從13-15點自行安排2小時補休而離開崗位去送小孩高中開學第一天報到,因工作匆忙而忘記報備。公司參照《人事政策匯編》,以“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超過三十分鐘, 且非因客觀的、可接受的原因所造成”為由判本人為中等過錯,給予書面警告。 既然管理層人員上下班時間在保證足夠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況且公司開始實行“彈性工作制度”,因此上下班時間是應該區(qū)別于正常工作時間。本人認為,既然沒有支付加班費,那么管理人員對法定假日的加班來安排適當補休而提前離開是受法律保護的,認為公司對本人外出處分不合理。 請問官方意見,謝謝。
你好!從法律的規(guī)定而言,如果加班未按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即使加班了,調(diào)休也是要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經(jīng)過審批的。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jīng)過公示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勞動者是具有拘束力的。
謝謝你的回復,即使管理人員不要求打卡時間而靈活掌握上下班時間,這樣也是要提出補休申請并批準后才補休嗎?謝謝!
首先,你從事的是防疫工作;其次,你確實忘記了報備。在這種情況下,假如訴諸司法程序,我估計仲裁員或者法官很大可能會支持公司依據(jù)《人事政策匯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超過三十分鐘, 且非因客觀的、可接受的原因所造成”的規(guī)定認定你為中等過錯,并維持給予你書面警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