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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17:02瀏覽次數:1111次
兩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1,公司協商離職,關于我的的未休年假補償,法律上應該是3倍補償,但是公司想要我強行修完年假再離職(拒絕支付3倍補償)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拒絕強制休假,拿到3倍對應的年假補償
2,例如我10月中下旬(未結束)被離職,那么N+1中的1是以9月工資計算還是10月工資計算呀
你好!首先,公司有權安排你休帶薪年休假,只有不安排你休假,才需要向你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而且未休年假工資是按2倍計算,不是3倍。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N+1”中的“1”按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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