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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3:14瀏覽次數:893次
我想問下,我在本月向領導提出了離職,他同意且和他確認了離職日期,然后本周讓我發郵件正式申請離職(沒有寫明離職日期),人事卻來告知讓我在和領導確認的離職日期之前完成交接任務走人,這算違反勞動法嗎
你好!應該是這樣認定,因為是你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你們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日期應以你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但如果你的正式辭職申請中并沒有注明哪天離職,那就不太好說了。
但是我有和領導確定離職日期的聊天記錄為證呢
現在是屬于你單方解除(辭職)的情況,不是你們雙方協商解除的情形。后者以你們協商一致后達成的約定為準,而前者則以你單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當然,你們協商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在你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情況下的相關判斷依據。簡單說吧,你的事情不復雜,但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很復雜。
那如果是因為這樣要求仲裁的話會對我不利嗎?
如果本身我還沒打算發出提出申請離職的郵件,是上面催促我盡快發離職郵件,這種情況也對這個情況沒有任何影響是嗎
好的,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