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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5 14:22瀏覽次數:1229次
2022年2月發放的2021年的年終獎,如果2023年1月被裁,計算n+1補償的時候,n是往前推算12個月的平均工資,請問往前推算的12個月能夠加進去2022年的2月份發放的年終獎嗎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你好,是否可以這樣理解,2023年1月離職,2022年2月發的2021年的年終獎,是算在往前推算的12個月的工資之內的
感謝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