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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11:33瀏覽次數:906次
您好,本人在公司上班有將近10年,現因公司需要縮減人員開支,提出調崗,但本人拒接了,然后公司就是下通知說要就業待崗,這邊也要求公司出一份待崗通知書,所以問一下就是就業待崗的工資是怎么算的。這個待崗通知道要怎么書面寫呢。以前平均工資是在5-6k,但公司的勞動合同最低工資那里是寫了1900元的。
你好!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1.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至于待崗通知,那是由公司出具的,在內容上并沒有統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