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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23:25瀏覽次數:2188次
2018.6月固定期合同滿十年,公司未與我簽合同。2019年1月電話通知我解除勞動關系,這段時間補償是2倍工資嗎
你好!針對你所述情況解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應當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你已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二)公司與你續訂勞動合同,你表示同意,或者你已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從你所述的情況來看,公司未與你續簽合同,那么,關鍵就在于勞動合同期滿后你是否提出了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
第一種情況是你提出了,在此情況下,公司應當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未與你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二款以及《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5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向你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可以視為你與公司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公司不得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你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種情況是你未提出,此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你與公司之間也不能認定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一款的規定,你與公司都有權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當然,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與你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一倍)。同時,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你還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2018年7月(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2019年1月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至于2019年1月公司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按照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向你支付賠償金,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亦即要看公司是以何種理由依據哪條規定將你辭退的,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關系。不同的情形適用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當然,如果是上述第一種情況,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你終止勞動關系的,屬于違法,且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公司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二倍);而如果是上述第二種情況,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你終止勞動關系的,則屬合法,只需支付經濟補償(一倍)。